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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的行为宜定性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作者:佚名

一、案情简介
  苗某,某村党支部书记。
  2008年,某村根据镇脱贫办要求上报该村脱贫攻坚财政奖补资金的补助对象,共上报贫困户24户86人,其中草莓种植项目扶贫户4户18人;日光温室项目扶贫户20户68人(贫困户名单为苗某等村干部口头商量决定)。
  2009年至2012年期间,镇农技中心根据镇脱贫办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分批次发放2008年度、2009年度某村贫困户脱贫攻坚财政奖补物资。分别由贫困户本人领取和村干部代领,其中由该村贫困户本人领取复合肥合计151袋、薄膜共41件、叶面肥合计503袋;由该村党支部书记苗某和会计穆某代为领取复合肥合计231袋、薄膜共240件、叶面肥共1249袋。
  苗某与穆某代领物资的原因:2010年3月,镇农技中心下发贫困物资时,有部分村民到村部提意见,认为配发不合理。苗某等村干部担心如果继续通知其他脱贫户到镇农技中心领取会引发矛盾纠纷,经村干部商量后,决定不再通知剩余的脱贫户前去领取物资。因镇农技中心多次催促,该村出书面证明给镇农技中心,内容:“有部分贫困户外出打工、年老人员不能到镇农技中心领取,物资由村委会统一领取并发放,并承诺如有截留,后果自负并承担责任。”
  苗某和穆某代领的物资,放在村部一段时间后,发了几户贫困户,但是其他村民不断提意见,经苗某等村干部商议将复合肥220袋、薄膜219件出售,得款31200元全部入了村账。剩余15件薄膜和1150袋叶面肥因过期无法使用,销毁处理。
  二、分歧意见
  在认定苗某和穆某的行为性质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苗某构成滥用职权错误。理由是苗某为协助政府工作人员,在上报村里贫困户名单时,苗某等村干部未按照评议程序,私自确定人选,并且擅自决定将代领的物资变卖,未与贫困户兑现,符合滥用职权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某镇农技中心配发某村2009年度贫困物资时,因某村有其他村民向村里提意见,苗某等村干部害怕引发老百姓矛盾纠纷,遂将贫困物资全部代领,基于上述原因,苗某等村干部决定将该批物资截留并出售,售得款全部入了村账。从主客相一致原则分析,苗某的行为符合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评析如下:
  此案从案件事实看,表面看存在滥用职权和截留物资两种错误竟合,但是从案情具体分析入手:
  主体看:村党支部书记苗某,从协助政府工作分析,是符合滥用职权身份要件,但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以苗某也符合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身份。
  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从此案看,苗和穆某等村干部,考虑到农村评议贫困户人选,如果按照程序评议会出现很多矛盾,所以私下几个村干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上报了村贫困户人员,在此处看,几个村干部好像存在故意,但从整个案件情况分析,苗某与穆某等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之后将上级扶贫的物资出售,并为村里获得利益,而是为了更好的避免村内农户之间产生矛盾,从主观目的看,定性苗某滥用职权显然不合适。并且事实上,村里也通知被评为贫困户的农户到农经中心领取物资,虽然有些原因部分物资是村干部代领,但是村干部还是按照上报名单去分发物资的,从整个案件追析苗某等人从一开始就故意想滥用职权,显然不存在。
  而苗某等村干部将物资领回后,将物资出售,并将款项入了村账,显然存在违纪行为,并且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
  苗某和穆某将上级扶贫物资领回后,未及时下发,并且变卖将款项入了村账,致使部分过期物资销毁,一系列行为,导致违纪行为的产生。
  在此处似乎存在失职与截留物资竞合,而失职是不作为和消极作为所致,因此显然不合适。
  代领的物资,苗某等村干部开始也想把物资分发给农户,只是到后来群众有矛盾产生,苗等村干部才把物资变卖,在此是违纪行为产生的根据所在。
  综上分析,此案苗某存在截留贫困物资变卖的违纪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说,从主客相一致的原则,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更为稳妥。(曹立松)